防洪评价(洪水影响评价)
是分析工程河段近期演变情况及其演变趋势,计算分析正常富水后的运行初期和实施近期阶段及竣工后,工程对河道洪水水位、蓄水期水位以及流速的影响大小和范围,分析工程实施对现有的水位、蓄水期水位以及流速的影响大小和范围,分析工程实施对现有的防洪提等水利工程以及涉水工程设施影响程度,进行工程对防洪以及河势的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发布,2017年修正),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第七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告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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