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评价专题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 (六)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 (七)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八)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工程包括: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2)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八条: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九条: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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